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当前现行具有
法律效力之规定,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受
监护者之父母原则上不得擅自处理其名下的资产,然而此项限制在保护受监护者权益时可以获得豁免。
若父母或其他监护者蓄意导致
未成年人之财产遭受损害的情况发生,除应予以
经济赔偿外,其他具备监护资格之人亦可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其
监护权。《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
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