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犯罪涵盖范围广泛,其中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的范畴;
这当中亦包含了他人依法所有的物品以及被认定为非法的其他战利品。
关于盗窃罪如何定罪及惩罚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特殊情况:
①当盗窃者试图盗窃信用卡并且实际使用它们;
②在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欺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类型发票时;
③居心不良(旨在通过出售、租赁、个人使用、转让等方式以获取经济利益)通过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代码号码或使用明知为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时;
④当你非法充值电信卡并使用该服务,导致电信资费损失达到相当大的金额;
⑤当你盗用其他人的公共信息网络账号和密码上网,从而使他人产生电信资费损失达到相当大的金额;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机密文件、印章等物品的,均不在盗窃罪处理之列;
⑥若邮政工作人员未经授权私自开启、藏匿、损毁邮件、电报,且以此种手段。
取得财物的.应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并对其加重惩罚。
⑦如有人利用计算机恶意程序来实施盗窃行为,也属于盗窃罪的犯罪行为。
(2)关于财产犯罪,违法者盗窃的对象必须明确为他人所拥有和控制的财物,因为对于自身已经占有但却属于他人的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