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包括个人和组织)间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之中若未对支付利息事项加以明确规定,应视为借贷过程中无须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然而在涉及到非自然人(如公司或其他法人主体)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当中,若相关各方对支付利息方面的规定存在模糊性理解,且通过进一步沟通协商也无法形成补充约定条款,则应依据本地的交易习惯或受借贷双方影响的交易运作方式以及市场化利率水平等多重因素作为参考基础,来进一步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利息负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