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
宅基地拆迁补偿,
当事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取货币形式或实物房产形式作为最终补偿方案。
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多种形式的补偿与安置政策,以下为详细列表:
1. 搬家补助费:
该项为针对被拆迁人由于其原有住宅被拆迁而需迁移至其他地区居住时,拆迁方依照相关规定向其提供的搬迁费用资助。
2. 临时
安置补助费:
此举是为了应对被拆迁人离开原居所后,生活负担可能会加重的情况,搬迁方会依法对被拆迁人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进行相应补偿。
3.
经济损失补助费:
特指在拆迁非住宅性房屋的过程中所引发的生产设备停止运行以及营业场所暂停营业等带来的经济损失,拆迁方将按照规定标准向
房屋所有权人和/或使用人支付相关补偿资金。
另外,拆迁工作相关单位通常需要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依据规定标准支付下列具体补偿款项:
(1) 房屋补偿费(亦称房屋重置费):
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在此次拆迁中的经济损失。
该补偿款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折旧状况进行划分等级,并以每平米金额为单位计算。
(2) 周转补偿费:
这部分补偿款旨在缓解被拆迁房屋住户由于搬迁而需要临时代替居住地点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处在生活方面遇到的困扰。
周转补偿费将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实际居住条件进行等级评定,并按照遭受影响的房屋住户口数逐月发放。
(3) 奖励性补偿费:
这种补偿方式主要用于表彰和鼓励那些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愿意主动放弃某些权利(比如自愿迁移到郊区)的房屋住户。
其具体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来决定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