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面施工导致人身损害”方面,可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具体定义为:
当建筑公司或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主干道路两旁乃至通行通道之上进行挖掘地坑、修复或安装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行动时,倘若未能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举措以避免对周边民众造成伤害,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