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受家庭暴力并决定采取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者,倘若受害人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加害人确实实施了家庭暴力,那么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该法院将会下达判决离婚的命令。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已然成为了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的多项情形之一,且在经过人民法院的反复调解失败以后,如有一方当事人始终坚守决定离婚的立场,那么法院也应批准予以离婚。然而在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方面,受害人可以通过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以及损伤鉴定证明,或者社区委员会、其他有关单位为处理此类问题所进行的调解与劝阻工作记录,亦或是邻居和朋友的证言等多方面的证据加以证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