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标志的规模大小并无明确强制性的规范。然而,商标应当具备足够显著,为人所认知的特点。商标注册乃是依法获取商标专有使用权的必要环节之一。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在生产运营活动中,需要在其商品乃至服务上取得商标专用权时,均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则被称之为“注册商标”,届时该注册商标的持有者将会拥有商标的专属使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限于核定注册的商标以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商标涵盖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多种类型。针对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必须采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均需事先申请商标注册,未获批准注册的品牌在市场上严禁销售。因此,商标注册已经成为商标使用者寻求商标专属权利的先决条件与必要条件,唯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方能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商标注册原则作为界定商标专有权的最高指导方针,它的选择实际上体现了各国立法者对于法律的稳定性及其公正性的综合考量。总结来说,商标注册实质上是各商标持有人为了获取商标专有使用权而将其使用的商标依据国家制定的注册条件、原则与流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实无误后予以注册的法律事实。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通过并成功注册的商标即为“注册商标”,此时便可享有商标的专属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