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过程中,相关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或者采购费用、返回原住地省市的交通费用、本县范围内的交通费用、跨越县境的交通费用、护理人员的住宿费用、在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用于办理住院手续、药品购买等杂项活动的额外支出费用、虽非直接医学支出但是实实在在发生的费用如起诉取证等的跑腿费、外出办事的差旅费用、因受伤而需服用药物或者注射点滴导致身体出现不适反应或者缝合伤口所引起的疼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可能需要进行后续治疗的保障费用、发生意外事故后对死者家属的丧葬费用、因死亡导致的补偿费用以及在事故中产生的住宿费用和由于未能正常工作所产生的误工损失等其他所有合理费用、以及对于受害者精神方面所受到伤害所需支付的慰问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