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当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认为某起案件并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犯罪事实极其轻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他们有权决定不予立案,并且必须向控告人详细解释作出这一决定的具体原因;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对本应立案的案件未予立案,那么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此做出合理的解释,若公安机关的解释不能令人信服,检察院则会发出通知,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展开立案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