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认定为财产无法予以执行时,是否会面临牢狱之灾呢?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性质,若是纯民事问题的话,并未触及到法律层面涉及的犯罪行为,那么坐牢的可能性便微乎其微。然而,执行过程中的另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确实无法提供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然而又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进程,并且坚决杜绝故意隐瞒或逃避债务的事件发生,这种情况下只会采取暂时中止的执行措施,待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债务能力之后,方可恢复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并不能对被执行人大幅度采取刑事诉讼措施进行制裁;然而,倘若被执行人采取如故意转移财产、极力隐藏或刻意躲避债务等行为,拒绝遵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与裁定,换句话说,即便是有能力偿还债务却表现出不愿偿还的架势,则人民法院便有权利按照藐视人民法院判令和裁决罪进行判定,给予相应程度的刑事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