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拆除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未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便实施后续的强制措施;其次,强制拆除必须是基于公平公正的补偿决定而做出的安排;最后,必须向被征收方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以及周转用房等多方面的权益保护方案,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