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朋友们,针对大家关于温室大棚拆迁补偿金额的困惑在此详细解答如下。
在此需要澄清的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对征收温室大棚应如何进行补偿。
考虑到温室大棚建设所需的农用地性质,因此,实际上我们通常把征收温室大棚理解为征收农用地的一种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方面。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温室大棚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
首先,对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来说,其具体数值为该耕地在被征收之前连续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不等。
而对于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而言,则需根据实际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进行计算。
具体说来,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是通过用被征收的耕地数量与征地前该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之比来计算得出的。
最后,每一位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所能获得的安置补助费标准,通常为被征收耕地之前连续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不等。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来说,其赔偿上限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至于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如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各种问题,国家国土资源部门发布了名为《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的文件。
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应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其他各类影响因素,拟定出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以年产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地类特点、产值水平、土地区位优势等多重因素,最终确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在适当程度上有效缓解了征地问题所带来的矛盾,并已经为众多省市所接受,实现了或正在着手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