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素可以被区分为客观的和主观的两个层面,而且还取决于债务人所施行的行为是否具有偿还性质。首先,撤销权得以产生的客观条件主要指的是债务人已经实施了可能对债券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其次,在撤销权确立的主观条件方面,重点在于债务人及其第三方之间的主观动机应有恶意。对于此类主观要件,由于其涉及到债务人类型的有偿还是无偿行为,因此会有所区别。若是发生有偿行为,那么只有当债务人为恶意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权才能正式生效;如果受益人为恶意,则同样赋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权利。然而,对于无偿行为来说,便无需考虑债务人和他方对手的恶性企图,只要存在着债务人大规模无偿支给他人财产且这种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利益,那么这个客观条件就足够使债权人具备行使撤销权的资格,无需债务人的相对人有任何主观恶意。《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