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主动供述其同伙之罪行并不等同于
立功表现,此行为只能称之为坦白,而非
立功。
然而,若其能检举、揭发同档内的其他罪犯之其他
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则这份揭露才符合立功的定义。
此外,被告人在其供述中揭露出其与他人
共犯的
犯罪事实,虽然这有助于调查及证实其他犯罪行为的存在,但由于这些行为已被纳入法律规定的同一案件之中,因此这类揭发仅可作为
量刑时考虑的酌定减轻情节。《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