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婚前欠下的债务应被视为其个人财产范围之内。然而,当这笔债务未偿还清且已顺延至婚后,那么就属于以下划定的界线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与奖金:指在夫妻关系正常且持续期间,无论是其中一方还是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以及各类别的福利优惠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与经营的收益:此定义涵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一方或双方面临着生产、经营取得的受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具体来说是指在夫妻关系维系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获得的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赠予所得财产:这意味着在夫妇关系持续过程中,只要配偶一方或双方因继承或被赠予得到的财产,即可由此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有所例外;
5.其它应归属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6.夫妇双方实际获取或应获法律授予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7.夫妇双方实际获取或应该获得的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给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是由夫妻共同享有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