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基于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深刻理解和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创新性的引入了营利法人及非营利法人的划分形式,并且特意为其设立了独立章节——特别法人;
此外,对于国家行政机关法人、农村基层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或乡村的联合经济组织法人以及基层民众自发组成的自治组织法人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且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