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之破产清算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第一步,即着手成立清算小组。通常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宣布某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十五天之内,该公司需要迅速组建一个清算小组,全权负责接手和管辖破产企业的各项事务。这个清算小组应由相关股东、政府部门以及具备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才所构成;其次,清算小组正式接收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布企业走向破产之后,由清算小组接过企业的管理权,他们的职责是对破产企业所有的财产进行有序的管理、清理、估值、处置以及分配等事宜。同时,清算小组代表企业进行各类民事活动,他们的行为需要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向法院报告自己的工作进展;另外,还需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阶段。在这一环节,清算小组将拟定具体的分配计划,并在债权人会议上经过热烈讨论与表决通过之后,递交至人民法院予以审核批准。监管执行分配工作的则是清算小组本身;然而在整个过程中,清算小组必须首先拨出足够的清算费用,其中涉及到的费用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破产财产的管理、出售、分配所必需的费用;(2)破产案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3)为保护债权人整体权益而在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各种支出。待清算费用优先支出后,再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债务偿还:(1)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薪资及社会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欠缴的税务款项;(3)破产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当这些步骤全部完成之后,便可以进入清算终结阶段了。此时的破产财产已经面向全体债权人进行了合理的清算分配,清算小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报告,阐明清算分配工作的具体实施状况,同时还需申请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作出最终的决定,其中未得到妥善解决的债权问题,将不会继续进行整理和处理;最后,便是注销登记环节。当企业彻底破产,破产财产也已被全面分配完毕之后,企业法人也就此失去了其民事行为能力。于是,清算小组需要向原来的公司注册机构申请注销原公司的法律地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