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白:
“
不正当竞争”意为任一商家或其他相关方利用违反公认且重要的商务道德准则,比如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等手段来争夺商业机会或摧毁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力,这样不仅会对消费群体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严重损伤,同时也会干扰到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根据中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节内容,对以下行为进行规范:
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不当宣传行为、非法获取或泄露商业机密行为、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产品的倾销行为、附带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无理由给予奖品行为、恶意贬低商业声誉行为、招标
投标过程中的串通操作行为等等。
在此不正当竞争环境下,广大市场参与者因遭遇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损失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金钱利益、公司声誉受损等诸多不利处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