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依法签订任何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只要经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严格审核并完成合法注册登记,同时符合其他所有有关于合伙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仍然是足以视为该种合作关系已经确立的。
若仍然无法满足前述两项条件者,即便并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威审批以及注册登记记录,若能提供两位及以上的无利益冲突第三方提供证言来陈述曾确实存在过口头形式的合伙协议,那么,同样能够被确认为双方之间已形成实质性的合作伙伴关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