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中的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联合解释》第六条,当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法定的信用额度或规定的偿还期限进行消费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有效催缴后
逾期长达三个月以上仍未予以归还时,应当被认定为属于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过程中,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应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
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
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逃避
债务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