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在处置大股东股权方面所做出的详尽规定如下:
首先,参照《公司法》的第71条明确指出,大股东若欲对外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理应通过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实施此行为;
其次,根据第74条的规范,对于股东大会上所做出的合并、分立或者转让主要财产等重要决议持有异议的大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