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即是针对于那些被宣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实际服刑期限达到一定标准之后,如果他们严格遵循监狱内的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确实显示出改正过错的决心和行为,使得他们不再对社会产生威胁,那么就可以在特定条件下,将他们提前释放的一种法律制度。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实施监外执行的前提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监外执行仅适用于被宣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但是对于累犯以及因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则不能适用;
其次,监外执行只能适用于已经实际执行了部分刑期的罪犯,也就是说,被宣告有期徒刑的罪犯需要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而被宣告无期徒刑的罪犯则需要实际执行13年以上;
最后,适用监外执行还必须满足一定的实质条件,即罪犯必须严格遵守监狱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展现出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为,使他们不再对社会产生威胁。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