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罪责界定以及正常行为与非法行为的区别,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把握:
在负责监管事务的过程中,若因自身警觉性不足、保卫措施不够严密、对被监管对象的管理过于松弛等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成功逃脱,抑或是因为工作态度马虎、疏于检查而误将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释放,那么这种情况通常可以视为职务上的过失,并不足以构成犯罪。
然而,如果是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不当目的,故意私自释放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则无疑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即“私放在押人员罪”。
该罪名主要针对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未经合法程序擅自释放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