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该笔款项是由于公司向外界的借款,并且该借款主要用于公司的运营过程或处理关联业务时,那么,这时候的股东签名便属于其职务范畴之内,理应由所在公司来担当偿还此笔借款的主要责任。
然而,若股东在欠条上的签字是出于个人债务的考虑,而非与公司债务相关联的话,那么,在股东完成了其应尽的出资义务之后,他们有责任通过已有的出资份额来为公司分担相应的债务压力。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