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位权诉讼的处理过程中,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债权人代为行使权力时,次债务人未必具备完全的履行能力,因此,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在债权人提出代位权诉讼以确认次债务人需对债务总额向其负有偿还义务之时,应对此债务总额明确由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