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何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不当行为,我们通常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之认定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犯罪行为。
根据规定,对于此类案件,将依法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须附加罚金刑罚;
若在此基础上,该行为又触犯了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法条,则需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当涉及到犯罪主体为法人机构时,我方亦将依照上述制定的法律条款,对涉案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中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施加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