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取保候审制度中的参与者,我们需要遵守以下严格的义务:
未获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同时,也不能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更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
如果您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请务必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执行机构。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况,我们也需要予以尊重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