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的逮捕期限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两个月时间。
但是,如果遇到案件情节极为复杂且经过两个月期限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情况,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并获得批准,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针对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问题,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若在两个月的期限内未能完成侦查工作并结案,则可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或者决定,进一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四个月。
而对于那些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即使经过四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结案,也可以再次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或者决定,继续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六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