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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要写探视权吗

当我们谈到离婚时,是否应该撰写探望权申请书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实际上,探望子女乃是父母亲不可剥夺的权利,无须申请便能够自然享有。
与您共享,探望权,作为见面交往权的一种称呼,是指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之一方所应享受的,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沟通、会面、交流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扶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都拥有探望自己孩子的正当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以及具体的时间安排,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新修订: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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