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制企业之中,确实存在着允许使用劳务进行出资的情况。
然而,仅限于普通合伙人能够以此方式进行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无法采用这种方法进行出资。
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所述,合伙人(这里特指普通合伙人)可以采取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等形式进行出资,同样他们还被允许以劳务为出资方式。
另有规定指出,有限合伙人同样可以选择通过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是其他财产权益进行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