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若有公司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内部治理问题或困境,则该公司必须作为被告来参与此诉。
然而,当公司面临无法继续生存下去的严峻状况时,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股东便有权提出解散公司的申请。
同时,关于此类诉讼案件,解散公司的请求应当以公司作为被告,而其他股东或与该事件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士也可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方当事人的身份加入到诉讼中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