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一般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时间,自权利人察觉或认知到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
在此基础上,若相关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则需遵循该规定执行。
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真正了解或是应该能够知晓自己所拥有的权益已经受损,且对于侵害行为责任人有所明晰的那一刻起开始进行计算。
在特殊情况下,如法律另有限定的,还需依照具体规定来执行。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当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的时间已超出二十年的界限时,无论权利人是否已知晓或应该确知其权益受到了损害,以及义务人的身份和责任,人民法院都将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