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表演者并无明确的署名权。
依据现行法规条文规定,表演者对其所进行的表演活动享有表明自身表演者身份、维护表演形象不受扭曲、允许他人合法传播等一系列相关权益。
然而,当他们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确保不会侵犯到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获取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