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
离婚协议中并不强制要求必须列举出关于
违约责任的条款。
然而,对于选择以夫妻双方达成共识且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为途径的
当事人来说,他们需要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离婚申请登记。
在此过程中,离婚协议应详细记载双方均同意
离婚的真实意愿,以及就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配及
债务处理等重要事宜达成的一致性意见。
在完成三十天的冷静期后,便可顺利领取
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