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被征收的房屋价值的补偿措施。
在进行房屋征收时,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作出较为准确的评估,而且其中评估所得出的价值不能低于公布实施房屋征收决定之日当天,同类型的被征收房屋所呈现出来的市场价格。
2.由于征收房屋行为所带来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的补偿问题。
在实施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
若选择了实物置换房产的方案,则在新房交付给被征收户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向其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以供使用。
3.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措施。
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双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实物置换的房产的具体位置、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性住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共同签订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