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我们通常称之为“事中共犯”。
它特指这样一种情况,即在共同犯罪行为人中有人的犯罪意图并未在事先达成共识,而是在着手进行犯罪活动或者进行犯罪的过程之中才逐渐形成的。
例如,假设有这样一个案例:
甲正在对乙实施抢劫,而乙对此已经作出了积极的反抗,此时恰好甲的朋友丙路过此地。
当甲向丙请求援助时,甲和丙共同将乙身上的财物成功地掠夺走了。
在这个案件中,甲与丙之间的共同犯罪行为就属于典型的“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