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其所持有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概括性转移:
首先是合同承受,亦即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认可之后,将自身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其次则为企业合并,这种方式主要体现在当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手段完成合并之后,原来的债权与债务权益便会被合并后仍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所继承。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