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发现有采用伪造、变造或以欺骗手段获取等方式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申领到的信用卡的;
(二)将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再次投入市场使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合法持有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
(四)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故意透支,且在银行已经发出了涉嫌严重违约通知后仍然不予归还欠款的行为。
以上列举的情况均可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持卡人的欠款额度在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时,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然而,如果在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之前,持卡人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和利息,那么他/她将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理的机会,情节较轻者甚至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但是,如果恶意透支的金额较大,即使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和利息,但情节依然较为恶劣的话,也有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