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此项补偿内容需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严谨而细致的评估,并确保评估所得结果不会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相似类型房地产在市场上的平均价格。
其次,对于由于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迁及临时安置问题,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被征收人支付合理的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则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向被征收人支付适当的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以供使用。
最后,针对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性住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诸多方面的事宜,共同签订一份详尽且明确的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