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弄虚作假的手段制作信用卡或借用已被注销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
2.在未取得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他人信用卡并进行消费的行为;
3.盗取或私自使用其他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
4.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前提下,故意透支信用卡且在银行多次催缴后仍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了信用卡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规定的还款期限,且在银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不予归还的行为。
这种行为已经成为信用卡业务中最主要的风险来源之一,也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