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权及使用权尚未明确或存在争议之财产;
2.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被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或是监管之财产;
3.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禁止进行抵押操作之其它各类财产;
4.由学校、幼儿园、医疗服务机构等以非盈利为主要宗旨所设立之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所拥有并运营之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利益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