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权回购方面的差异性,其主要体现在回购范畴的不同层面。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背景下,回购触发条件往往集中于异议股东评估权这一议题之上;
然而,在股份有限公司的环境中,尽管异议股东评估权同样构成了回购的重要因素,但相较于前述情况,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除此之外,股份有限公司还允许公司在其他特定情境下,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股权回购行动。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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