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亲子鉴定的选择权,并非百分之百肯定能够排除非亲生的可能性。
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若其中一位当事人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并且可以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论断,然而另一方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坚定地拒绝进行亲子鉴定,那么此时,法庭将有可能认定申请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为有效。
反之,倘若父亲或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亲子关系,而另一方以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那么法庭将会采纳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