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当夫妇决定离婚之际,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再次提交诉讼申请进行调整。
以下是变更抚养权可能出现的情况:
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罹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持续承担起照顾家庭和子女的责任;
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职责,甚至存在虐待儿童的恶劣行径,或者他们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环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