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借款之后对方未能按期归还欠款之困扰,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首先是友好协商,尝试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其次是尝试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共识;
此外,我们也可考虑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
最后,万不得已之时,我们也可选择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尊重法规和程序,确保所有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的指导意见,当出借方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手中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姓名,那么持有这些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那么法院将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