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您决定将所有财产给予对方,而后又感到后悔的话,以下是相关解决方法供您参考: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过程中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尚未正式生效,那么您仍然有机会随时改变主意,撤销之前的决定;
然而,倘若这份协议已经正式生效,那么您需要证明在签订这份财产分割协议时,确实存在着欺诈、威胁或者其他不公平的情况,这样才能在离婚之后的一年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对这份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修改或者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