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犬在当今社会中可谓随处可见,若有爱心人士偶然为之提供饮食,则他们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饲养责任人。
然而,假如某位热心人士长期投喂流浪犬以确保其食物来源相对稳定,并使得这些流浪犬习惯性地在该人为它们所设的喂食区内活动,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实际上已经与其投喂的流浪犬形成了一种特定的饲养关系,因此在理论上可被定义为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