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三级或四级残疾证明书的人士,享有国家提供的各种经济援助与福利补贴。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国家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对于那些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经济困境的残疾人群体,将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如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金、教育经费、
住房补贴和其他形式的社会协助等,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同时,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会对已经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家属,采取更加细致入微的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充分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