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可被撤销的婚姻形式主要包含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由于受到威逼、恐吓等因素而缔结的婚姻关系;
另一种则是在缔结婚姻时,未能如实告知对方自身所患有的疾病状况。
对于这两类情况下要求撤销婚姻关系的申诉者来说,他们必须在知晓或应该知晓该撤销原因之后的一年之内提出申请,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都无法享有完整的夫妻权责。
至于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分配问题;
若协商无果,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依据保护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