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考虑选择货币赔偿的方式来处理农村拆迁事务。
关于农村拆迁的补偿方案,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货币赔偿:
这类补偿方式是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式,委托专门的估值机构对待拆迁的房屋进行精确的估值,从而得出一系列具有可追溯性的补偿金额构成要素。
2、产权置换:
又称为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差异,可以细分为两种置换模式。
其中,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科学的评估,然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作为等价交换,实现产权置换。
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准,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不计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3、货币赔偿+产权置换:
鉴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上房价和地价的虚高现象,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赔偿或产权置换就能妥善解决的问题。
因此,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便诞生了货币赔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